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也称破产别除权或者优先受偿权,如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