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判了在看守所能见家属吗

判了在看守所能见家属吗

发布时间:2023-01-17 05:07:26

对于已经判刑了的罪犯,但还在看守所的,能会见家属。

当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下,人犯可以回家探视。

判了在看守所能见家属吗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一般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会由看守所监管。

在此期间家属能去探视,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地点内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判刑后在看守所家属能见吗

判刑后在看守所的,家属可以会见。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法院判决书下来了在看守所能会见吗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判决书下达后,还需要法院送达《执行通知》后,才可以家属会见的。因为看守所不知道有没有人上诉,如果有人上诉的话,还是不能会见的。看守所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就确认了判决生效了,在适当的时候就会安排一个时间给家属会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已经判决的犯人在看守所可以会见吗

如果是在看守所已经判决了的犯人是可以探视的,但是一个月不能超过3次,周末不能探视。如果是还没判决的是不能探视的,只有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在看守所期间可以探望亲属吗?

人犯被关押在看守所,亲属可以探望。只要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与人犯通信、会见。或者人犯委托的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也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判了在看守所能见家属吗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判刑后多久可以见家属

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就可以进行探视。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家属可以去看守所看望吗

如果看守所通知家属进行探视的话,正常情况下应是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被交付执行刑罚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在押当事人的家属不可以探视,只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只有在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进行探视。而根据问题所描述,有可能是在 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而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即生效,从而看守所会通知家属进行探视。另外,既然已经有辩护人的,当事人家属可以直接向辩护人了解具体情况,辩护人应该会有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也应该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不开庭审理 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人在看守所能探视吗

对嫌疑人,一般情况是不允许探视的,对已决犯,因为判决已经生效,探视不会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家属可以申请探视。

嫌疑人只能同律师进行会见。家属能够见到嫌疑人最早的时间,一般是在开庭的时候。开庭的时候家属可以旁听,旁听就能够见到嫌疑人。但旁听并不是探视,一般不允许交流。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串供、防止家属或同案犯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威胁受害人,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所以家属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和家人见面。

家属在探视时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探视的对象。一般只有近亲属和有亲密关系的对象才可以申请探视;

二是人还在看守所。对需要转送监狱服刑的,一般在一个月内就是要移送监狱的,如果人被送走了,就只能去监狱探视。

三是探视的时间。很多看守所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很多看守所对探视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一定要先和看守所进行确认,以错过探视的时间。

在羁押期间,家属可以接见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在羁押期间,家属是可以接见的。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各分监区应将罪犯接见信在接见日前10天交十二分监区。

接见信必须字迹清楚,写明收发地址、邮编,罪犯本人姓名及与收信人的关系,接见卡编号,贴足邮资,否则不予寄发。

2、分监区对各分监区交来的接见信应认真检查、登记,填装接见通知单,并在接见通知单骑缝处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后于接见日前7天发出。

3、亲属来监接见必须持有效接见通知单和身份证,16岁以下人员凭户口本到监狱候见室登记处进行登记。

4、分监区干警负责在候见室处进行登记,登记前应查验接见通知单,身份证件,与登记卡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在接见单下方加盖“监狱接见专用章”

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扩展资料:

在羁押期间,家属看望的条件:

1、主体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2、证件条件。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判了在看守所能见家属吗

3、时间条件。

这一条件规定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判决生效后,家属就可以申请会见了。

注意:在监狱探监并不只限于亲属,朋友或其他人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后也是可以见的。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探监

温馨提示:
本文【判了在看守所能见家属吗】由作者 刑法知识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