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不能视为抽逃出资。若是程序正当,应当视为借款。出资后将出资款转走据为己有才是抽逃出资。但是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向公司借款。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