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多重转让的时候,受让人优先权应当通过通知的时间顺序确定,已经履行通知义务人的受让人应当优先于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其他受让人,如果都履行了通知义务,则按照时间顺序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