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可以张贴。因为法院判决向全社会公布,属于当事人自己的就可以张贴。
若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且法院没有向社会宣布的,比如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未成年人的内容的,涉及这些内容的不要进行张贴。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张贴判决书没有伪造,但是公民是没有权利公布判决书的,审判和公布判决书是法院的职能,不得由公民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这样做的意义不大。涉嫌侵犯他人的身份信息,裁判文书上网时会隐去当事人的具体身份信息。法院判决案件,依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以因为证据不足而不同。在的判决书都是上网的,可以查到。但不能说些诋毁当事人的话,您只是把判决书公布没有问题,法不禁止而为之。
法律分析
构成了侵权。这个人虽然是客观地张贴判决书,没有伪造,但是,他是没有权利公布判决书的,可以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因为任何争议都涉及对方或者相关诉讼参与人,个人在公开场合张贴或使用时应当谨慎处理,以免侵权或者触犯法律:
一、下列两种情况不宜张贴:
(一)涉及国家秘密、他人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二、判决中涉及他人的下列信息不宜公开,应当剪裁、覆盖等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所有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四)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五)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六)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原告不能随意张贴法院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你作为被告法院的判决书,当然是可以贴在小区里面的,因为按照正常情况下这种判决书,基本上都是发放给被告以及原告看的,那么再降前提条件之下,被告和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相关的处理,如果你想让所有人都知道案件的进展,那么完全可以拿去,小气的广告粘贴外界进行粘贴,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如果你不愿意的话,也可以收起来自我阅读,这毕竟是属于你的个人自由,只是在想前提条件之下,很让人费解你作为被告,为什么要把这种判决书直接粘贴在小区里面呢?是否想达到一些什么目的?或者商业的炒作手段,建议你考虑清楚,以后再拿去粘贴,否则一旦后悔承担责任的,将会是自己
判决书被告人不接收也不理,可以粘贴门上照相,属于留置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中国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如果债务人履行了生效的判决,不可以张贴到任何地方,也不可以发布给任何人,因为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了,不存在了,再发布债权债务法律文书是寻衅滋事了。如果没有履行生效的判决,是个老赖,是可以的,法院还向全社公布老赖名单呢!我经常看到有法院向社会公布老赖名单,按照这个可以推理,既然法院可以公布老赖名单,债主自然也可以公布老赖给其亲戚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