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进拘留所看人。如家属和律师在规定允许下便可以进拘留所探望在押人员。
如被行政拘留时,其家属可以提前预约,凭有效的身份证明去拘留所,填写登记表以及民警核对过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其进行探视。
被拘留人即使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也依旧有通信会见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
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当一个人提交近亲发送或发送给某人的日用品或学习书时,经检查后,拘留中心同意接受详细的登记,并在完成手续后,将其交给该人。
现金由拘留中心保管,可以在合法使用者支付时支付不允许收集的物品将在现场或登记后退回。如果案件处理机构不委托羁留中心给收件人的信,则应由案件处理机构处理。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或者辩护人委托的辩护人可以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与人会面并进行交流。与被拘留者会面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许可证和固定形式的特别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要求与在囚人士会面,以便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装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行政拘留探视一次看相关规定。被拘留人的近亲属、单位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探视。
1、《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的规定,可以去探望。
2、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留的被处罚人进行探视。
3、探视时,可以携带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经拘留所值班民警检查),其他的东西一律不得携带给被处罚人。
4、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
5、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
6、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去拘留所看人的流程问题:去拘留所看人的流程为持有效身份证件去拘留所提出看人的请求。带上与被拘留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
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
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朋友不可以进看守所探望在押人员,但近亲属可以进去探望。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点,本法所指“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看守所收押人犯时,看守干警必须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严防不利于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带入监室。收押人犯时应当进行讯问,填写《收押人犯登记表》。收押人犯必须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执行。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对被收押的人犯,应当告知他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检举、控告等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可以行使选举权。同时,还应当告知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对于男性人犯与女性人犯、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应当分别关押。对初犯与累犯,有条件的也应当分别关押。需要单独关押的人犯,由办案机关提出,并报告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后实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人犯入所后应当拍摄半身免冠一寸照片,照片连同底片归入人犯档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看守所人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押凭证、收押人犯登记表、照片及底片、人犯健康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换押证、羁押期间的表现和疾病治疗情况记录、出所凭证等。看守所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保管人犯档案。查阅人犯档案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羁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应当向办案机关发出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对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报送人犯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抄送办案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人犯延长审理期限的,办案机关应当于批准之后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现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人犯有正当用途时可以支付;对于不许收留的物品,当场或登记后予以退回。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看守所对人犯发收的信件,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参考资料来源: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到拘留所探望人是不需要有关系的。
1、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如果是拘留人员的朋友,只能由直系亲属带着一起进入,且每位探视人员都必须登记身份证。
3、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a.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b.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4、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时间各地是各不相同的。
案例
京华时报讯(记者周磊)昨天是孙杨所在拘留所的亲属开放接见日,但孙杨的家人并未在开放时间内探访他,在11日恢复自由身之前,孙杨将不会再受到探视。
根据杭州拘留所制定的规定,亲属探视时间只限于每周一和周四下午2点至3点半,优先向直系亲属开放,如果是拘留人员的朋友,只能由直系亲属带着一起进入,且每位探视人员都必须登记身份证。
在一个半小时的开放时间内,拘留所的人络绎不绝,但并没有人登记探访孙杨。在11月4日刚进拘留所时,孙杨的家人曾来探望他,根据拘留所规定,在11日之前不再有探视时间,这意味着孙杨在结束拘留前,不会再受到探视。
有消息称,考虑到其身份的特殊性,孙杨在拘留期间自己住一个单间,同时为了避免误服含有瘦肉精的食品,拘留所方面给孙杨提供的食物都经过检测。
给孙杨住单间,或多或少因为拘留所内鱼龙混杂,让他单独住能避免受伤的可能和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而给奥运冠军单独“开小灶”,更多涉及到兴奋剂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优秀运动员的食品都由国家特供,这样能够确保运动员在兴奋剂检测中顺利过关,给孙杨单独提供饭菜也是出于这方面考虑。
参考资料:中国新闻网:首页 → 新闻中心 → 体育新闻
百度百科:探监
如果是治安行政拘留,可以探望。
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家属可以凭借合法身份证明去进行探视,不需要提前申请。不是家属和朋友的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也可以探视。
《拘留所条例》
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如果是刑事拘留,家人不可以探望。
刑事拘留期间是不允许家属探视的,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