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后,经催告仍不返还的,才能够解除股东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有经过催告仍不返还的前置条件,其余情况下,只能由股东自动转让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