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金额有误的,可以和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联系,要求文书更正。
如果是笔误,可以用裁定补正。
如果是事实认定错误的只能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根据规定,笔误是指误写误算。
这里的算得理解成计算,是一动词,是根据认定的一个或几个数额演算出另一个数额时的错误。
你的情况是认定了十万为共同财产,属认定事实错误。如果认定十万为共同财产,而每人分得了四万,才属计算错误。
如果是笔误,可以用裁定补正。事实认定错误的只能上诉,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如果遇到判决书有误怎么处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的,要视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是 一审 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则上级法院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 二审 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 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我们要根据自己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判别,如果自己是一审并且法院派出的判决书还未生效,那么可以在上诉期规定的情况内进行上诉。如果二审判决书已生效或者二审判决,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向 检察院抗诉 来申请再审程序。
法院对执行的数额存在错误 ,那么被执行人就需要及时的提出来,维护自己权利。
法律分析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因为执行程序的发生以有执行根据为前提,再执行也不例外。法院要责成原债权人返还财产,应根据执行回转裁定进行。原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并不具有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的强制性。所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回转,再以此裁定为新的执行依据,责令取得财产的原申请人返还财产或强制执行。如果法院对执行的数额存在错误 ,那么被执行人就需要及时的提出来,从而利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并给出一个合法的理由,理由成立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自己的利益要懂得自己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可以让法院出裁定书,补正计算错误部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其实只要是人为完成的工作都绝对不可能是零失误的,哪怕是再严谨的司法审判都有可能发生发出去的 判决书 当中的有些内容是存在错误的。这种错误不是说对判决结果,甚至是编码的错误都是不允许存在的。判决书有错误和当事人对判决书不服是不一样的性质的,那么,发出去的判决书有错误应该怎么办? 一、发出去的判决书有错误应该怎么办? 在现行法上,当涉及判决书中的法律文书误写、误算, 诉讼费用 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时,法院可以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补正错误(《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法官如果在裁判文书宣告或者送达后发现文字差错,文字差错严重,应收回裁判文书,并且分别以校对章补正、重新制作裁判文书或者制作裁定予以补正(《 法官行为规范 》第五十四条)。 这样看,对于形式上的错误,现行法已经明确设立了补正裁定制度,由于规则长期不变,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实务做法。至于如何在这一基本规则之上判断笔误的内涵外延、如何具体安排补正的程序,仍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二、如果法院判不公平怎么办? 对 一审 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向 二审 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已经超出上诉期的,可以申请再审或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三、法院一审和再审期限是多久?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 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 死刑 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 诉讼 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 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 ,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其中提到法院应该立即收回,对存在错误的问题进行修正以后再重新发出。不过由于这种错误的判决书已经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话,在民事错判请求赔偿的这一块,我国还是非常欠缺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判决书有笔误怎么办?正确操作法院是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