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不能收回。法院是无权收回下达的判决书的。所有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便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法院及其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所有法院的判决书不能收回,这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若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院让去拿判决书是否还能回来要看判决书内容。如果是民事判决书,可以回来,如果是刑事判决书,被判缓刑不会收监,如果被判实刑,会被收监的。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是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情节较轻;
3、有悔罪表现;
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院判决书已下到我手中,但法院有错误又要收回,这样是可以的,因为判决书需要进行补正。
法律分析
法院有权力收回并进行裁定补正。关于补充裁定书的适用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补充裁定下发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补正裁定的下发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书生效前后的补正均是可行的。补充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补充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补充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再通过裁定的形式予以撤销,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也可以通过再审这个方式来撤销原判决书。判决书是在当事人申请打官司之后,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制定文书,然后双方当事人就需要根据判决书内容进行执行。当然也会有在法院作出判决书之后因为一些原因撤销的情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对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是可以撤销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可以由原判决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撤销或者在上诉审判中撤销。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判决部分或全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判决形式。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
(1)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备上述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即可作出撤销判决。人民法院在作出撤销判决的同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该条限制。法院撤销已生效民事判决需要通过二审程序或者再审程序。撤销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否定,适用条件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院是无权收回刚下达的判决书的。
裁判文书一经法院送达,便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对法院和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不能将已经送达的裁判文书从当事人那里收回。
1、如果送达的裁判文书出现文字性错误(笔误)的处理办法:
法院可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书面裁定,补正原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然后将该补正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原裁判文书和补正裁定书一起,构成对案件的完整裁判。
2、如果法院发现已经送达的裁判文书的内容存在错误(实体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的处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院可以下发裁定更正。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