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效力分别有: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即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