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家属可以见到被收押的人犯,但要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家属也可以委托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而其他辩护人要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当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以外的,经过办案机关的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的监护条件下,可以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对嫌疑人,一般情况是不允许探视的,对已决犯,因为判决已经生效,探视不会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家属可以申请探视。
嫌疑人只能同律师进行会见。家属能够见到嫌疑人最早的时间,一般是在开庭的时候。开庭的时候家属可以旁听,旁听就能够见到嫌疑人。但旁听并不是探视,一般不允许交流。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串供、防止家属或同案犯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威胁受害人,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所以家属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和家人见面。
家属在探视时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探视的对象。一般只有近亲属和有亲密关系的对象才可以申请探视;
二是人还在看守所。对需要转送监狱服刑的,一般在一个月内就是要移送监狱的,如果人被送走了,就只能去监狱探视。
三是探视的时间。很多看守所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很多看守所对探视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一定要先和看守所进行确认,以错过探视的时间。
1、如果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许人犯与家人会见通信的。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要光看法律的规定,要结合实践。要会见必须有特殊情况,经公安局长批准。
2、《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亲属可以探视吗 探视时,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也可以通过传达室给他存些钱,里面可以买东西改善生活的。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 身份证 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 律师 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 拘留期限 。 相关知识:拘留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 行政拘留 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 诉讼 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人 或缴纳 保证金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 行政处罚 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拘留探视的问题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即使是犯罪,但是基本的权益保障在国家的有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监狱里积极的改造就可以合理的进行此类行为,所以有关的当事人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中不需要过度的担心。
判刑后在看守所家属能见,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探视;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辨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护人会见、通信。
如果看守所通知家属进行探视的话,正常情况下应是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已经被交付执行刑罚了。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生效之前,在押当事人的家属不可以探视,只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只有在判决生效后,家属才可以进行探视。而根据问题所描述,有可能是在 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查,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已经作出了二审判决,而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送达之日即生效,从而看守所会通知家属进行探视。另外,既然已经有辩护人的,当事人家属可以直接向辩护人了解具体情况,辩护人应该会有二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也应该会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不开庭审理 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当然能,但需要看守所的家属通知。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如果已经判刑在看守所服刑的,看守所会在五日内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内容中包括看守所的地址、会见日期和有关准备手续等内容 。如果没有接收到通知,可以查找公布的电话询问。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但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如果属于涉嫌犯罪还正在审理期间,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不允许人犯与外界通信和会见,只有委托的律师可以会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
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