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负担的债务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