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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联系被拘留的人

发布时间:2023-01-17 06:28:42

亲人被刑事拘留后,被拘留人的亲属会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亲属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联系到侦查机关,从而了解案件。

如果想会见被拘留人员的,亲属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怎么联系被拘留的人

而被行政拘留的,家属可以凭有效的身份证件去拘留所看望在押人员。

被羁押人员也有通信与会见的权利,但应当遵守拘留所的规定,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内会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人被拘留了怎么才能联系上

被刑拘人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实。

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羁押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拘留数十日后既没有得到拘留通知,这种情况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通常,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家属可直接电话联系当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从而得知犯人被羁押的地点和事由。如果家属确定亲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确知羁押的场所,那么可以及时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人抓进看守所怎么联系

得办探视证,否则不让探视,在监狱的狱政科办理

探监包括6种:

(1).到监狱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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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拘役所中探望服刑的亲友

(3).到劳教所中探望被劳动教养的亲友

(4).到行政拘留所中探望被行政拘留的亲友

(5).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

(6).到强制戒毒所探望被强制戒毒的亲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一条看守所受办案机关委托,可以对罪犯收发的信件进行检查。发现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拘留或者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看守所检查罪犯收发信件的,应当全部交由办案机关处理。被刑拘的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联系。

被拘留怎么联系家人

一般逮捕都会的书面的通知给家属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但拘留则有时使用电话通知。可能各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怎么跟关在拘留所人联系上

在拘留所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有通信、会见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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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

第四十八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会见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应当向民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拘留所内固定电话进行通话,通话费用原则上自理。被拘留人打电话应当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一般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10分钟。

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对违反会见管理规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会见。会见结束后,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人身检查后送回拘室。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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