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存的钱可以在看守所里面使用,用于改善其生活必备。
如果在看守所存的钱还没有用完的,要转至监狱的,剩余的钱看守所会转给接收的监狱或退还给其家属。
人犯的财物会有专业人员妥善保管,将其存放进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看守所条例》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有退。看守所为嫌疑人建立个人账户存储钱款,账户内存款属于嫌疑人个人财产,嫌疑人被释放从看守所离开时,看守所有义务退还现金。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转给犯人的钱是由看守所代为管理,只有在犯人购买生活物质时从中扣除,也可以购买书籍文化用品等,当犯人刑满释放时剩余的钱会交还犯人,犯人在服刑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意外情况导致无法领出余款,则由犯人亲属代为领取
这个问题无法一概而论,各地派出所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可以咨询具体单位。总的来说,账上的结余可以在出看守所时到有关部门提取,对于其他财物,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十一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剩余的钱款返还给本人。为了方便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在现实管理中,看守所都允许家属送一些必要的生活费,该生活费属于在押人员个人的私有财务,在押人员判刑以后,送往监狱执行刑罚的,剩余钱款会一同随人转入监狱,依然归本人所有。如在看守所服刑的,刑满释放时,看守所会依据账簿予以结账,发还本人
法律分析:看守所网上充值余额是可以退的。看守所为嫌疑人建立个人账户存储钱款,账户内存款属于嫌疑人个人财产,嫌疑人被释放从看守所离开时,看守所有义务退还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进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让家人存钱,这个钱不是要上交给看守所的。看守所里的饭是免费的,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主要是在押人员在看守所里需要购买一些日用品,自己给自己加个餐什么的。都是在押人员自己消费,花不完的如数退还。
看守所存钱的流程是什么
只要地点帐号正确。看守所会为每个人办一张卡,拿到卡以后,有如下几种方法可以使用:
1.办到卡以后,里面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把银行卡卡号寄出来,这个速度相对比较慢。
2.家属或者亲朋好友可以去看守所接待大厅或者接待室去了解情况,可以问到卡号,这个是最保险的。
3.通过律师见到他本人以后再带话出来。
嫌疑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用。
《看守所条例》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