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如果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