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质押需要的条件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存在的质权是合法有效的等,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质权,可以通过与质押人协商将质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