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聋哑人犯罪的规定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聋哑人并不是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应根据行为人辨认、控制能力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来决定。
《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分析】
可能有很多人会觉得残疾人应该是可以法外开恩的。其实,并不是如此。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行为人触犯法律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会被判处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因此聋哑人犯罪,在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会被判以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聋哑人毕竟与正常健全的自然人存在一定区别,其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法律知识比常人更加困难,并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定罪量刑的确会相较正常自然人要轻缓。要注意的是,如果聋哑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性质比较恶略的话,那就不能从轻处罚了。毕竟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我国的法规之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六条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犯罪的法律规定有:《刑法》第19条,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一、聋哑人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 》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二、聋哑人犯罪减轻处罚吗 这要视情况而定,又聋又哑的人,又称聋哑人,是指丧失听觉能力和口头语言能力的人。盲人是指丧失视觉能力的人。我国刑 法规 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有的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育,有的可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并不会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完全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与正常人一样负刑事责任。 说到聋哑人犯罪怎样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文已经做出了明确解答。聋哑人只能说是身体上有残疾,但在精神上面一般都是正常的。所以并不能因为是聋哑之人就可以成为免罪的金牌。但此时毕竟情况特殊,因而要是聋哑人犯罪的话,按照规定一般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 聋哑人犯罪 可以在法定刑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量刑方面,各省规定的量刑标准不一,建议根据各地规定的量刑规范化来查看具体量刑。
在我国生理缺陷是影响我国刑事责任的因素之一,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如果由于又聋又哑的生理缺陷导致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进而导致犯罪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聋哑盲人犯罪怎么处理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现行 刑法 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 监护人 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
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 死刑 ,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依照中国刑法的规定, 刑罚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二、残疾人犯罪怎么承担刑事责任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刑法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对象有两类:
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在我国,一般对于那种年龄尚未达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么才有可能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盲聋哑人属于残疾人,但也不在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列。只不过说,为了照顾他们,在量刑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人同样属于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也就必然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且应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那么聋哑人当然应当遵守《刑法》。根据《刑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负刑事责任 。”由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规定我们可知,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当行为人触犯《刑法》且需要 承担刑事责任 ,都会被判处承担与其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因此 聋哑人犯罪 ,在满足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下,会被判以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一、盲 聋哑人犯罪 怎么处罚 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看,要正确适用我国 刑法 典第19条关于聋哑人、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本条的适用对象有两类:
一是既聋又哑的人,即同时完全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聋哑和幼年聋哑者二是盲人,即双目均丧失视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丧失视力者。
(2)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坚持应当负刑事责任与适当从宽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正确适用对聋哑人、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原则:对于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即大多数情况下要予以从宽处罚只是对于极少数知识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时具备完全责任能力的犯罪聋哑人、盲人(多为成年后的聋哑人和盲人),才可以考虑不予以从宽处罚对于不但责任能力完备,而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和后果非常严重的聋哑人、盲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不从宽处罚。对应予从宽处罚的聋哑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时责任能力的减弱程度,并同时考察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来具体决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 二、生理功能丧失影响刑事责任吗 一般说来,精神正常的人,其智力和知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发展,达到一定的年龄即开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成年年龄即标志着刑事责任能力的完备。但是,人也可能由于重要的生理功能(如听能、语能、视能等)的丧失而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影响到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程度地注意到了人的生理功能丧失尤其是听能和语能丧失者即聋哑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问题,并在刑事责任上有所体现。我国刑法典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中对生理功能缺陷者即聋哑人、盲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这一规定意味着,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 刑罚 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我国刑事方面的规定,并不是说盲聋哑人犯罪的,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至少在当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属于残疾人,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可能会从宽进行处罚,就有可能对聋哑人、盲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还是要结合情节才能确定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