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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10适用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3-04-19 19:03:54

增值税加计抵减百分之十的适用的条件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是我国的法定税种,在交易的过程中,增值税该由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来缴纳。

增值税加计抵减10适用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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