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私房可以拆了重建。城市内的自住房属于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的危房时,可以申请对自住房屋进行处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