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可以私自养鸡,但是养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可作报警处理,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行为人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