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是:以规划先行为指导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的科学规划,正确处理城市新区的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建设和谐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