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安置人。依法成立的拆迁协议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不得随意增设额外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