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时对户口一般没有直接要求,与拆迁补偿直接挂钩并占据大比例的是被征收房屋自身价值,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其他各项补偿,但在人均居住面积远低于正常水平、住房困难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允许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以户口(人头数)为标准落实被拆迁人住房保障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