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所有权转移未办理登记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适用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何认定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仍普遍存在。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房屋转让及土地流转迅速增多,而在土地资本化和拆迁补偿的利益驱动下,曾经卖房卖地的农民又往往反悔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综合上面的介绍,无法确定出让人是否为有权处分,则可以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准予善意取得。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认定转移所有权的效力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醉学网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