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不起诉的情形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分析】
强制猥亵属于公诉案件,派出所不追究,被害人可以选择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无权要求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构成犯罪的话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但是强制猥亵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而且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强制猥亵的对象没有限制,强制侮辱的对象是妇女,男子强制猥亵男子以及妇女强制猥亵男子的,也以强制猥亵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体也要看受害方有没有谅解、有没有认罪认罚、积极配合等情节,综合后法院才能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如果案件比较轻的,也是有可能到检察院阶段不起诉,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的。
猥亵罪属于刑事案件,涉嫌刑事案件一旦被拘留后,任何人都是联系不上当事人的,包括家属,只有家属委托律师请律师去见当事人才可以,并且还能了解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有利的法律援助,告诉他接下来该怎么说怎么做,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要安抚当事人的心里情绪,毕竟发生这么大的事情,在里面呆一阵子的日子确实难熬,还可以帮家属传话,包括前期的取保候审、以及后期为当事人争取减刑、缓刑等最大的合法权益。(此情节不起诉基本是不可能的)
如果身边有人涉嫌刑事案件被拘留的,家属想委托律师的,可以联系我。(专业办理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周期是较长的,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正常是需要五个多月的时间,但有的涉案金额大、案件人数多等情况,也可能会延长处理的。
1、第一阶段为侦查阶段,是比较重要的阶段,侦查阶段正常为3个月零7天,其中前30天正常拘留侦查,然后的7天警方向检察院提交申请正式批捕。这前37天有两次取保的机会,第一次取保为前30天,向警方申请取保候审;第二次是30天至37天,向检察院申请取保。前37天为黄金期。过了这37天之后,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案件就进入了逮捕期,逮捕期为2个月,但是这两个月还有一次取保候审机会,叫做羁押必要性审查。
2、过了逮捕期就进入了第二阶段,检察院起诉阶段。期限最长1个月,这时候检察院会根据警方提交上来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情况,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
3、第三阶段就是法院判决阶段,期限最长1个月。基本参照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做出判决。所以总共算下来差不多5个多月。
法院认为女孩父亲主动投案而且被打者过错严重因此决定不起诉。
作为一名父亲,当知道自己的女儿遭到猥亵的时候,那种怒不可遏的心情是可想而知的。虽然认为暴力行为并不可取,而且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如果他面对女儿受到伤害依然不作为,毫无血性,这绝不是一个父亲应该有的样子,他因为愤怒而爆发的情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女孩父亲打伤猥亵女儿者。
2021年6月的一天,家在陕西渭南的一位父亲,在回家后知道自己的女儿被一名男子猥亵后,愤怒得无以复加,立即赶到这名男子的家里,把他踹倒在地,暴揍了一顿。在气愤当中,随手抓起一个瓷碗,砸向了这名男子的头部。随后,女孩的父亲主动投了案。而这名猥亵女孩的男子,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后,属于轻伤二级。
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
女孩父亲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检察院认为,女孩父亲殴打这名男子,导致男子身体受到伤害,而且已经达到轻伤二级的程度,证据确凿,因此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女孩的父亲在第一时间投案自首,而且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认罪受罚。况且是由于男子猥亵女孩儿在先,才导致这样的结果。经过综合考量,决定对女孩父亲不起诉。
法院如此审理的依据有哪些?
法院认为,女孩父亲属于自首行为,而且也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而这一切的起因,都是因为一位父亲看到女儿受伤害后的愤怒情绪引起导致的,因此,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那名猥亵女孩的男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刑期,受到应有的惩罚。
强制猥亵罪属于公诉案件,即便是被害人不起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认为涉嫌犯罪,一样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是什么概念?
16-18岁的未成年犯罪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只是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并不是说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判缓刑。
16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的,也不是说公安机关就不立案了,不批捕了,只有有下列情形的才可以不批捕。:
(1)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3)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
(5)具有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在审判阶段,像你说的那种情况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会被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