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学徒嫌伙食差放火,涉嫌放火罪,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新 刑法 放火罪 要如何处罚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死刑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 危害公共安全罪 的具体 罪名 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1、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2、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放火罪的表现形式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 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不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如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库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防火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了油库火灾发生,就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另外,认定构成了放火罪之后,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也是会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犯放火罪的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放火罪的处罚: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放火罪的处罚:
1、构成放火罪的,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构成本罪且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放火罪怎么认定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 法规 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律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 根据 刑法 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 犯罪未遂 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二、法律如何处罚放火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死刑 。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此时除了要考虑到主体条件外,也要注意主观形态,要是过失导致了火灾的,那此时就不能按照放火罪来定罪处罚,只能认定为 失火罪 。在我国,对故意犯罪的处罚往往是要比对 过失犯罪 的处罚重的,因而在定罪的时候就显得很重要。
一、关于放火罪的认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基本特征有:
(1)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
(3)客观方面只要求被告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不要求有严重后果。值得注意的是,此处对“放火”的理解,将对本案中的张某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 在对“放火”的理解中,需要关注以下两点:
(1)放火行为点燃的对象主要是财物,也可能是财物以外的对象。
(2)点燃的财物既可以是自己所有,也可以是他人所有,但是不论是自己所有,还是他人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因此,危害公共安全与否而非点燃财物归谁所有成为了判定“放火”行为构成的关键要素。 本案中,被告人点燃自己所有的摩托车,引发周围群众恐慌,并威胁到群众的人身安全以及车辆的财产安全,因而,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符合“放火”行为的认定对此,有反对意见认为,张某点燃的只是属于自己的财物,因此不能构成放火罪。据前所述,点燃物的所有权并不是判定“放火”行为的关键要素,显然这一反对意见不能成立。因此,被告人张某年满16周岁、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以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下,点燃摩托车,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二、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体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求:
(1)行为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
(4)必须以暴力、胁迫方法。这里,对暴力的理解非常关键。反对意见就是以当事人只是点燃自己的财物而不构成对执法人员暴力、威胁阻碍为由来否认构成该罪的。 实际上,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应为广义的暴力,即暴力并不要求直接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只要求针对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在实践中,暴力行为的实施既可以通过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也可以通过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点燃的摩托车正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执行公务所密不可分的辅助者,张某以此来阻碍交通民警的执法行为,构成以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反对意见认为以被告人燃烧自己的财物不构成暴力阻碍执行公务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年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为阻碍交通民警执法,而点燃摩托车,构成妨害公务罪。 三、结论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行为人虽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依前所述,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点燃摩托车、抵抗执法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放火罪,也同时构成了防害公务罪,因而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认定。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两者相比较,笔者认为,应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定为放火罪。
一、故意 放火罪 处罚是怎样的 1、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2、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死刑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 (1)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 (2)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 二、放火行为没完成是犯罪吗 (一)放火罪的预备与未遂 认定行为是属于未遂还是预备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 刑法 分则规定的行为。“着手”是指: 1、行为必须是接触或者接近了犯罪对象,对犯罪客体构成了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 2、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结果产生的性质,即如果不是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任其发展下去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3、行为与预备行为相比,能直接的揭示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对放火罪而言,拿火柴的动作则是预备行为开始点火,则属于已经“着手”。 (二)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 对放火罪而言,其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在于是否点火,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在用火柴点火时被风吹灭被抓住则是未遂。所以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即刑 法规 定的危险状态。 一般而言,犯罪既遂以后就不存在犯罪的中止问题。但是,对危险犯的认定时,从危险犯到实害犯的状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虽然行为人本人停止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实行行为,但犯罪并没有静止下来,犯罪仍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掌握之中,犯罪形态是不确定的。因此,被点燃物独立开始燃烧不是表明犯罪已经构成既遂,而犯罪行为仍然在发展过程中。犯罪形态作为一个停顿的点,此时既然没有停顿下来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既遂。此时,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 根据中止犯的概念,在 犯罪构成 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 犯罪中止 。而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如果被点燃物已经烧掉很多甚至一大半,则是犯罪既遂,而且是实害犯的既遂。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另外,认定构成了放火罪之后,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也是会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放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既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