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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产权人缺席购房定金合同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9 22:32:08

部分产权人缺席购房定金合同该如何处理:

部分产权人缺席购房定金合同该如何处理

在特殊条件下的定金合同,应做特殊的处理,以确保其有效,才是上策。既然产权人未全部到场,确定买卖关系的主合同效力就处于待定状态。所以,定金合同不应该仅仅用于担保该主合同的履行。而另一方面,既然到场的产权人表示是被授权的,并准备取走定金,则该定金就应该担保其承诺的真实性,并为其虚假承诺负责。因为只有这样,到场签字的人才能单独受定金关系的约束,才不至于让定金的作用落空。一般情况下的约定为:本合同签字的产权人郑重承诺本次交易已得到其他任何产权人的授权,本合同的定金除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外,还担保已签字产权人承诺的真实性,即如因其他产权人未授权或不同意出售等原因而导致主合同无效或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则已到场签字的产权人仍应单独承担定金责任。

总之,在主合同效力未定的前提下,避开主合同效力问题,是正确的选择。而一个规范签约的结果,往往是督促产权人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实现交易目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部分产权人缺席购房定金合同该如何处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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