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对动物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防卫行为。
若是遭遇动物侵袭的可以采取紧急避险。对于无主动物的侵袭予以反击,不产生法律上的问题。但对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侵袭予以反击,则属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主张。
折衷说认为,对于来自动物的侵袭能否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对于来自无主动物的自发侵害,如野狗撕咬,对人进行伤害。这种情况属于自然现象而不是不法侵害,所以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其次,对于来自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有主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的情况。这种反击行为,无疑是违反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或侵害了物主的所有权的。但这种反击行为又是保护人身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己损害国家保护珍贵野生动物的利益或损害物主的所有权,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而非正当防卫。最后,如果动物是出于被人唆使或由于主人的过失而进行侵害,如饲养者唆使自己的狗去咬他人,或者是饲养员由于不注意忘了用锁链把狗拴好而咬了他人,这种来自动物的侵害就应当认为是人的"行为"的侵害,对该动物实施的反击行为,由于这种情况下的动物不过是犯罪人进行不法侵害的一种工具,因而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肯定说主张,在一般情况下,动物不能成为正常防卫的对象,但在特殊情况下,即在犯罪分子有意纵使动物进行侵害的情况下,动物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其理由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把侵害视为动物之所为,不如把它视为主人之所为。动物不过是其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而己。
否定说则认为,动物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使在人纵使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也不是防卫对象。因为动物只是人实施不法侵害的工具,防卫的对象仍然是人,而不是动物。
我赞成否定说的主张,因为法律约束的是人的行为,纯粹动物侵害,尽管可能给法律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由于这种损害不可能成为法律评价的对象,无所谓"不法",自然也就不是不法侵害。由此决定,对于无主动物的侵袭也就无所谓正当防卫的问题。而犯罪人纵使动物实施不法侵害与行为人利用水果刀进行不法侵害,究其实质而言,是完全相同的,侵害行为的主体都是人,而非动物或水果刀。动物和水果刀都不过是行为人利用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工具而己。因之,对动物造成伤亡实际上是通过对纵使动物的人的财产损害来进行正当防卫,保护合法权益,所以,归根结底,防卫的对象还是人,而不是动物本身。
对动物侵袭的问题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动物去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这时如果乙殴打猎犬,表面看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反击猎犬,就是损害甲的财产利益。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牵出来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打死牛并不是张三的财产,王五的行为并不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其行为正好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相符。紧急避险相对正当防卫的一种重要不同就是所损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与侵袭无关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五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紧急避险。 (3)某人的动物自己伤人,造成对别人的威胁或损害,结果被人打伤或打死。因为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类而言的,动物自身的行为在刑法上谈不上什么不法侵害。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存在所谓正当防卫问题,应视为紧急避险。其实,防卫过当就是指在行使自己正当防卫权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自己的分寸,千万不可以把正当防卫演变成故意伤害。如果造成故意伤害的话,那么自己本来是受害者恐怕就演变成了犯罪者,防卫过当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您好。如果动物是受人指使,那么,正当防卫可针对动物进行。如果不是受人指使的,那么,针对动物的一般在法律上称为“紧急避险”。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我国法律上,没有对动物有正当防卫的说法
狗咬人打死它不算正当防卫,属于紧急避险,只要受害人没有招惹狗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人打狗符合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而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因为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人,现在针对的防卫对象却是狗,而紧急避险针对的对象包括动物,故属于紧急避险。
一、从二者存在的前提来看:正当防卫存在的前提是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紧急避险存在的前提是必须要有危险发生。而狗咬人的情况既可以说是不法侵害发生,也可以说是危险发生,因此,从起因条件上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二、从二者发生的时间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针对的也是正在发生的危险,二都强调的都是“正在发生”。因此,从时间条件上也无法分辩出到底属于哪一种。
三、从二者发生的目的来看:正当防卫的发生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的发生也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因此,二者在实施的目的条件也是相同的。
四、从二者对象条件来看: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注意,这里只包括人)紧急避险针对的是一切危险,可以是来源于违法犯罪人,也可以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造成的危险等。由此可见,二者在适用的对象条件上有所不同,紧急避险的适用范围要比正当防卫适用范围广得多。根据《刑法》[1]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动物侵害有三种情况:
一 是对野生动物自发侵害法益进行的反击,是紧急避险;
二 是对有主动物自发侵害进行的反击,也是紧急避险;
三 是对野生动物、有主动物受他人唆使、驱使而进行的侵害进行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打死保护动物不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因为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对象是人,而不是动物,所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合符如下条件,否则,就不属于正当防卫,或属于防卫过当。
(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的防卫。
(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进行防卫。
(4)、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进行的防卫。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般来说是正当防卫,对于唆使动物侵害他人或由于主人过失而使动物侵害他人的,可以视为基于故意或过失的不法侵害,对之反击和抵抗的,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可以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而紧急避险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狗来咬你,你无路可退时侵入别人的住宅就是紧急避险。 如果是野狗,狗没有主人,属于自然现象,不属于不法侵害,不发生正当防卫的问题,如老鼠咬坏东西,把老鼠打死了,不属于正当防卫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