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后要知道对方报警与否可以电话110报警咨询,110信息中心是第一时间掌握全部的车辆事故信息的。
如果机动车有肇事逃逸嫌疑的,在对方报警以后,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调查,通过视频监控等调阅车辆行驶信息,确定肇事车辆信息以后,通知机动车登记人联系电话接受违法处理,肇事车辆是警察事后查询确定的,都将按照肇事逃逸处理,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给予驾驶员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甚至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如果被撞人要报警处理,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全称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生事故逃逸后,当天能否收到收到交警的通知,得视具体情况而定。
交警接到报案后,就会赶到事故现场调查情况,会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查看。如果发生事故的附近是有监控的,并且监控也拍到了肇事车辆车牌号,那么就可以很快找到肇事者了。因为车管所数据库上有详细记载车牌号所属车主的个人信息,这对于交警找到逃逸者就非常方便了。
但也并不是任何时候都有监控,在一些偏僻路段,监控就很少,也有可能连监控都没有,可能一时就无法找到逃逸者,所以,多久能够接到交警的通知并没有确切的期限。不过,正常情况下,在3个月内,交警都会处理并结案。所以说,肇事逃逸后24小时内没接到通知也是有可能的。
很多逃逸者认为过了24小时了,始终没有接到交警的通知就认为是安全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交通肇事逃逸就已经是构成了犯罪,一辈子都不存在安全。如果对方受害人没报警,那么5年后追诉期就过了,5年的追诉期一过,则就安全了,交警不会在追查。但是,若对方报警,且你是知情逃逸,就没有追诉期一说,在未抓到你之前,都不会结案,交警会一辈子抓你。
机动车驾驶员对于自己的车辆驾驶危险行为不确定,想知道 有没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的,可以自己电话110报警咨询,110信息中心是第一时间掌握全部的车辆事故信息的。
如果机动车有肇事逃逸嫌疑的,在对方报警以后,公安机关会第一时间调查,通过视频监控等等调阅车辆行驶信息,确定肇事车辆信息以后,通知机动车登记人联系电话接受违法处理,肇事车辆是警察事后查询确定的,都将按照肇事逃逸处理,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且给予驾驶员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理,甚至拘留。
假如对于自己的车辆驾驶危险行为是否产生后果不能确定,可以主动打电话到110报警处理,那样,一来可以避免个人因为经验不足造成的误会,二来也可以及时对事故产生的伤害和损失给予合法赔偿。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逃逸加重处罚,根本目的有二:
一是为了及时抢救伤者,防止事故损失的扩大;二是便于尽快查清事故责任,处理事故善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正确认定逃逸也应当围绕肇事者在肇事后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去考察。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好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
一是主观要件,即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包括为了逃避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如果没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应当推定为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客观要件,即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前,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后逃跑。以逃离事故现场为一般情形。这里的事故现场,不仅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现场,还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空间,如按警察指定等候处理的地点等。在认定是否属于逃离事故现场时,要特别注意逃逸行为与肇事行为在时空上的连贯性。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设定的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后逃跑,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二以下6种情况不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所以我们认为对方司机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司机因可能被恐吓或者可能被挨打的可能离开的就可能够不成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