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能成为证据。判决书是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只要与本案有关,可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可以作为证据(可以视为书证)。如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本案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裁判所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而无需举证证明了。但没有经过确认的就不能做证据使用,即使是对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就会被推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判决书(仲裁裁定书)能够当作立案或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判决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判决书可以当证据使用,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其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与案件有关联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最重要的就是可以说明问题,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且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一般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
1、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
2、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
证据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就没有证据价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院直接采信生效判决书作为定案依据,主要是针对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它的判决内容----------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可以作为其他案件的证据,法院一般应当直接采信,而不需要再用别的证据来支持生效判决书,但生效判决书里的证据如审计报告等,判决书如果只是提及,而不是采信,则在后面案件里不能直接采信,当然,任何一方当事人把它作为后面案件的诉讼证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总之,法院直接采信生效判决书作为定案依据,主要是针对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它的判决内容,一个基本原则是法院前后几个案件对同一个事实的认定必须是统一的、一致的。
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交,超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证据。而且,法院判决属于重要的法定书证。
一【证据的价值】
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如果另案生效判决书的内容,足以推翻此前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那么当事人可以以另案判决书作为新证据,向做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或者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再审。
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扩展资料
根据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1、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