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看守所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探视。除非是其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而会见家属需要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公安机关批准。
若是已判决的且留在看守所的短期服刑犯,家人是可以去探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1.看守所可以探视。 2.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已经在看守所服刑的,可以在除节假日之外,征得公安机关同意进行探视,但是每次探视时间为半小时以内,每月只能探视一次 3.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嫌疑人,一般情况是不允许探视的,对已决犯,因为判决已经生效,探视不会对案件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家属可以申请探视。
嫌疑人只能同律师进行会见。家属能够见到嫌疑人最早的时间,一般是在开庭的时候。开庭的时候家属可以旁听,旁听就能够见到嫌疑人。但旁听并不是探视,一般不允许交流。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串供、防止家属或同案犯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或者威胁受害人,进而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所以家属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和家人见面。
家属在探视时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探视的对象。一般只有近亲属和有亲密关系的对象才可以申请探视;
二是人还在看守所。对需要转送监狱服刑的,一般在一个月内就是要移送监狱的,如果人被送走了,就只能去监狱探视。
三是探视的时间。很多看守所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很多看守所对探视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一定要先和看守所进行确认,以错过探视的时间。
如果因刑事犯罪嫌疑被羁押在看守所,是不允许人犯与家人会见通信的。避免串供影响对案件的侦办。要会见必须有特殊情况,经公安局长批准。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 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不可以探望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 犯罪嫌疑人 委托的辩护 律师 或其它 辩护人 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规定的意思是除了辩护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见面,其他人员都是不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人羁押期间家属可以进行探视,但是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于被羁押人与近亲属通信的,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对于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 国家安全机关 的主管局、处长批准才可以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人犯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视情况而定。
1、如果是 刑事拘留 ,在拘留期间亲属不可以探视,但辩护 律师 可以的探视的,律师会见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 ,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2、、如果是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 证据 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