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里面可以买一般的生活用品和食品。主要是生活必需品,而且是软的生活用品。
因为涉及到安全因素,外面的物品和食物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进入到看守所内,且绝大多数看守所都不允许外面的物品和食物进入到看守所到达犯人手中。
看守所的随身物品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查,实际随身携带的食品或生活物品基本上是没法到在押人员手上的。
《看守所在押人员物品管理规定》第五条
看守所可以准许在押人员将下列常用物品带入监室:
(一)衣、裤、鞋、袜、帽、被褥、眼镜(限塑料镜架和树脂镜片眼镜)等穿戴用品、寝具;
(二)脸盆、毛巾、牙膏、牙刷、护肤品、肥皂、洗衣粉、手纸等卫生、洗护用品及女性卫生用品(脸盆、牙膏、护肤品等限塑料制品或包装);
(三)碗、杯、调羹等餐具(限塑料制品);
(四)笔记本、纸张、笔(限塑料笔壳)等学习用品;
(五)食品、营养保健品。
法律分析:在看守所内,能购买到的只是通过看守所审核的物品。一般的生活用品和食品都是在看守所内的小商店内购买。主要是生活必须品,而且是软生活用品。比如鞋子,只能是不具杀伤力的布鞋。
因为涉及到安全因素,外面的物品和食物要通过严格的审查才能进入到看守所内,且绝大多数看守所都不允许外面的物品和食物进入到看守所到达犯人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第三十条 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除个别看守所要求只能在看守内购买外,根据本人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大多数看守所都是可以,但是在判刑以前不能见面,衣服只能送到指定的窗口。在看守所期间的犯人可以由外面送钱和衣服进去,也可以在里面买食品衣服等。看守所有规定,所有的衣服和裤子上面都不允许有金属,不准用皮带,皮鞋也是不允许穿的,不能有鞋带,只能穿布鞋、拖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其它辩护人在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规定的意思是除了辩护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见面,其他人员都是不可以的。
可以买东西。
看守所里面都有小卖部,但是比外面的东西贵。不从那里面买东西不行,他们一般不让往里面送东西据说是为了安全。
在看守所里是有小卖部的,在押人员会到这些小卖部里买些吃的或者生活用品。看守所不等同于监狱,在看守所里,有一些生活用品是需要自费的。
看守所里面可以消费,所以有钱的话在生活上也是可以过得相对好一点的,但是也好不到哪里去。因为里面的消费也有限额,一般一个月也就只能消费几百块,有的地方限额500左右,有的地方800左右。而且里面的物价比外面要贵一些,所以几百块买到的东西也比外面买到的少很多。能买到的物品也只有少数十几样可以挑选,可以在看守所提供的物品清单里面选购。有些看守所甚至没得挑选,就是一个套餐,只有选择买或者不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人犯近亲属送给或者寄给人犯的日用品和学习书刊,经检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详细登记,办好手续后交给人犯金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可以携带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检查同意),其他东西不得送至被处罚人。
也可以通过传达室给他存些钱,里面可以买东西改善生活的。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能买到一般生活用品。联系看守所可以查询在押人员的楼号等信息,确定汇款账号,通过银行汇款即可。
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
法律分析:
1.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配置日常生活用品和识别服,在押人员提出额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由看守所集中代购。
2.看守所代购物品必须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保证质量,价格公道,不得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不得再额外收取费用。
3.开设小卖部的看守所,应当规范进货渠道,限制销售商品范围,建立健全买卖帐目,禁止由个人承包经营,禁止由留所服刑人员管理,禁止销售除日常生活用品、食品以外的其他物品。
4.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和家属公布商品名称和价格。
5.看守所应当限制在押人员每次购物的数量,应当允许在押人员亲友送生活必备的衣被,不得强行向在押人员推销商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按相关法律规定,经监狱批准、检查,罪犯是可以收受物品和钱款的,所以探监时,可以带上罪犯需要的物品和钱款。另外,一般的食品、生活用品都可以在探监时带给正在服刑的人员,但具有锋利、攻击性的物品则不允许带进监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九条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不可以,可以让看管他的警务人员带给他。不要告诉我你连看管他的警务人员都不认识没打点过或接触过,记住如果不打理好看管他的警务人员,犯人在监狱里是很不好过的。
这个可能由于每个省的看守所规定不一样,吃的东西不可以带进监狱,而且各监狱里的超市也是可以购买的,价格相当。
探监人员从外面送东西或送钱给犯人是可以的,但东西必须是看守所下属商店购买的或者经过检查可以递送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