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处罚。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缴纳罚金,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缴纳。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和《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没有明文规定应由法院的哪个部门来执行。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由刑庭执行,有的由执行庭执行,有的由司法警察执行。由刑庭执行,违背了人民法院审执分离的原则,由执行庭执行于法无据。这里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警察执行。理由是,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第(六)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项执行死刑(八)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也就是说人民法院机构中能够执行刑罚的只有司法警察。另外,作为(八)项它既是一个冲实性条款,指导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同时,也是适应形式发展和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断拓宽司法警察职责的弹性条款,以上规定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职责中,就不包括刑罚的执行,只是对刑事判决,裁定中民事部分的执行。所以按照立法原则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应当包括执行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我国《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从上面的法条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刑法对于犯罪行为惩罚方式的多元性,除了处以自由刑以外,还可以处以财产刑—-罚金刑。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刑的缴纳方式和期限法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个巨大的法律漏洞,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也就是说,当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了罚金刑的处罚,那么,由谁去执行罚金刑?在法院的刑事执行中,往往出现剥夺了犯罪分子的自由,但是对罚金刑的执行却无人问津的情况,这直接导致罚金刑的形同虚设。法律的权威不仅仅是体现在公正的司法审判中,更需要通过司法审判的有效贯彻执行中体现,古语有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表达的就是这个意思。
那么,谁可以做罚金刑的申请执行主体呢?在法院内部承担罚金刑执行职责的主体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执行局执行工作的范围,但是在法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刑的执行。因此,罚金刑的执行该由谁来执行,具体到哪个部门来执行,现今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罚金刑执行中主体的不明确,造成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程序不规范,主观随意性较大,执行到位率畸低,执行手段不规范。笔者的建议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承担此责任,罚金刑的执行,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专门负责此事。罚金刑的执行方式可以仿照民事程序的执行程序进行,由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罚金刑的执行。
笔者认为,如果由检察院公诉科代表检察机关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使罚金刑作用更好的发挥。理由如下:第一,人民检察院是司法监督机关,刑罚实施是否到位,理应由检察院监督。第二,避免了法院内部部门直接移送案件造成的混乱。如果罚金刑的执行由刑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就像法院的案件从左手移到了右手,失去了有效的监督部门。第三,可以使罚金刑的有效执行得到可靠的保障,避免罪犯的一送了之,而罚金刑形同虚设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罚金属于刑罚种类之一,应当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执行。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时由检察院监督。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是法院,监督机关是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罚金刑是由人民法院执行,罚金的执行有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 刑法 》中的规定,要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了 罚金 的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就要实际的开始执行罚金刑。但是大家是否知道被判处罚金应该怎样来执行吗?此时,罚金的数额又该如何计算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被判处罚金应该怎么执行
罚金是刑 法规 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缴纳没有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 工资 或者其他收入等办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际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采用。而且,如果采取强制缴纳的方法仍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 伤残 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减少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二、罚金数额怎么计算
罚金刑的数额确定: 1、 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的数额,采取了三种立法模式:倍比罚金刑、限额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其无限额罚金制比较普遍。
2、 刑法虽然对其最高数额一般没有限制,但对其最低数额则有所限制,原则上不能少于1000元, 未成年人犯罪 是最低数额不少于500元。
3、 数个罚金刑的数额计算问题: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应把数个罚金罚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如果被判处数个罚金刑及 没收财产 的,合并执行。如果是数个罚金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部分犯罪处罚金的数额计算: 1、 最低罚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罚金数额为犯罪数额的2倍。
2、 没有犯罪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犯罪数额的,应当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 根据 抢劫 、 盗窃 、抢夺、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 有期徒刑 六个月及其以下 刑罚 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含本数)至一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含本数)至二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4、 在宣判之前已实际缴纳的, 判决书 中应写明“已缴纳”。 犯罪分子要是 被判处罚金 的,则此时具体分为了并科式与选科式两种方式,法官往往会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作出决定。当然在实际计算罚金数额的时候,需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同时也不能脱离了法律的规定。
罚金不同于罚款,罚金是主刑之外的附加刑,必须要执行。当然可以不交,但是不交必须有不交的理由,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缴纳罚金,则会面临不同的后果。
什么是罚金?罚金和罚款有什么不同?罚金要交到哪里去?
罚金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我国的刑法规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主要是针对人身生命、自由而言的,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等。而附加刑则包含了财产刑和驱逐出境等等,罚金就是其中的财产刑的一种。不同于我们日常说的罚款,罚金属于正经的刑罚的一种。而且对于有一些罪犯来说,有可能只是判决单处罚金。
但是即便是单处罚金,也是属于已经构成犯罪了。比如,有的判决书主文会这么表述:被告人张三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既然罚金属于刑罚的一种,那么自然是要上缴国库的,也就是说不能进入任何个人的兜里,只能通过缴到财政的方式缴纳到国库。
罚金最后是上交国库的,而且刑事犯罪的罚金是法院主动执行的等你出狱以后,你名下有资产,或者你参加工作,工资从银行卡发放,那么法院会主动去执行的,也就是将你银行卡的钱直接划拨到账户上。无论任何人缴纳罚金的话,一定是需要开出正规的收据的,否则交代任何个人手里。尤其是以现金缴纳的话,是非常不靠谱的。
不交罚金会影响刑期么?
第一,是在判决之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缴纳罚金是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态度之一。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并且愿意缴纳罚金的话,一般可以减轻刑罚的20%以内。比如,同等情形下,缴纳罚金会判处一年,而不缴纳罚金,有可能会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而如果要判处非监禁刑,比如说缓刑的话,缴纳罚金几乎是必要的条件之一。
第二,在服刑过程中。缴纳罚金是减刑假释的考量标准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缴纳罚金可以视为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在具体实践中而言,缴纳罚金的减刑幅度会大于不缴纳罚金的。而且减刑的频率也会高于不缴纳罚金的。
出狱以后还会继续追缴罚金吗?
有些人可能就会问了,如果说我就是不缴纳罚金、就是没有钱,那怎么办呢?出狱以后的工资会不会执行呢?我国刑法第5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于未能缴清罚金的,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了有财产可供执行,都应当随时追缴。而在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书生效以后、确定的罚金履行期满没有缴纳的,那么刑事审判部门会将罚金移送到执行局强制执行。
罚金可以不交吗?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交?
罚金虽然是刑罚的一种,但是在满足特定情形下就可以不交。
第一种情形规定在刑法第53条第二款之中。简而言之,对于出现了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确实困难的可以缓交或者少交或者不交。不过必须满足一个程序性的条件,就是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
第二种情形规定在最新的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之中。简而言之,就是因为同一事项之前受到过行政机关罚款的,那么相应的罚款折抵罚金,不再重复惩罚。比如,之前因为盗窃被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后来又结合其他盗窃行为一起被法院按照盗窃罪罚了1000元罚金,那么就只需要缴纳差额的500元就行了。
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情形,可以少交或者不交。当然一辈子都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的除外。因此,还是建议大家遵纪守法。否则一旦触犯刑律,受到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和自由上的损失,还有财产上的不可弥补的损失。
做出处罚的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罚款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而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罚款的制裁措施应由法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