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案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或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3、符合刑法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涉外犯罪案件包括:
1、本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以及本国公民侵害外国人的刑事案件;
2、本国领域外,外国人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除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以外,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3、本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
《刑法》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以下类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案件。
《刑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涉外刑事案件的主体主要有外籍公民、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涉外刑事案件的主体有外籍或无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法人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外刑事案件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在中国,涉外刑事案件是指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犯罪案件,中国公民侵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权益的犯罪案件,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的犯罪案件。
《刑法》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涉外刑事案件是指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的实施主体或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来源:网页链接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符合刑法以下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刑法。
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故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
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也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
6、某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
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中国司法机关为其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