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的审理期限是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因为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时间一般要比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时间长,难以依照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审限审结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