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军官证件构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根据法律规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军官证冒充纠察军人的,已经触犯了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仅是犯法,而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印章一件(枚)以上,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武装部队公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罪或者定罪处罚:
1、伪造武装部队公文一件以上的;
2、伪造武装部队军官证、士兵证、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或者其他证件二本以上的;
3、伪造武装部队机关印章、车辆牌证印章或者其他印章一枚以上的。
实施上述行为,数量达到第1至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公文”,这里特指武装部队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下达命令、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命令、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组织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证件”,一般是指有权制作的部队机构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军人身份或某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例如士兵证、军官证等。“印章”,一般是指刻有武装部队各级机关、部队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买卖伪造、变造的上述对象的,亦以本罪论处。
(2)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行为,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3)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