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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有什么不同呢

发布时间:2023-01-17 18:52:58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有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是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而工作失误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等;玩忽职守罪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工作失误表现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有什么不同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一)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官僚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的人员在自己的岗位当中也是保持着敬业的态度,但是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没有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而是进行玩忽职守,所以此时会面临着一定的处罚,而且他们会造成非常严重的财产,或者说人身方面的损失。

请问如何区分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

滥用职权罪与工作失误是两种不性质的行为,应从主观、客观方面区分。

1、客观上的差别

关键看是否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2、主观上的区别

玩忽职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对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损害结果。工作失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预料到其行为的不利后果。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并不表明就不会受到任何惩戒。只是说无须以刑法制裁,可以通过党纪、公务员法等进行处理。

(二)、区分玩忽职守罪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界限

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一些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管理责任事故罪等等,后者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与这些犯罪的区别表现在:前者是渎职罪,后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前者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发生在各种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后者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以及直接从事指挥、作业的过程中。

(三)、正确处理法条竞合关系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的,也是玩忽职守行为,过去也曾当作玩忽职守罪处理,但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应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

玩忽职守和失职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观方面不同虽然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的主观罪过,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但是有所不同。渎职罪主要是由故意构成,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其中,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表现为过失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玩忽职守罪主要由过失构成,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由故意构成。其中,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故意的玩忽职守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直接故意。(二)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动,但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还是有一定差别。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在职务活动中正确地履行职责,依法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切胡作非为的滥用职权活动,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正当性原则地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此,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中职务活动的勤政性。(三)客观方面不同首先,两罪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具体表现不同。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在其职权范围内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滥施淫威,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有什么不同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与失职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失职罪是以滥用职权或者不采取措施等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或者过失犯罪。失职有多项罪名,它的主体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中有所不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试述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扩展资料

我国法律并未就如何计算玩忽职守罪的直接经济损失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对计算玩忽职守罪直接经济损失最具指引意义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减扣,但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该规定明确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是立案时,立案后挽回的损失不能减扣。

(二)严格区分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在我们办案中常出现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由直接经济损失核算出的银行利息

(2)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灭失、毁坏后,经修理、重制、更换所需的资金

(3)因挽回由玩忽职守造成的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所列支的成本。如在诉讼过程中列支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住宿费、资产评估费、鉴定费等。

(三)直接经济损失要与玩忽职守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就是说,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客观上存在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立案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有什么不同呢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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