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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添附

发布时间:2023-04-19 22:47:23

添附

租赁房屋的添附

1、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之上进行添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为非法行为,以侵权对待,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当然,承租人也可以与出租人事后协商添附物的归属。

2、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为合法的添附行为。如果双方已就添附物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价值的,在租赁关系结束时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会影响其价值的,添附物可以归出租人所有,而由出租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租赁房屋的添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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