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 现役军人,指具有军籍的、正在军队包括武警部队服役的军人,已退伍的、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工作的没有军籍的职工, 不包括在内;
2 只有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需要配偶同意;
3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如果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一般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4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指
(一)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判决离婚时,毋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新婚姻法对军人有哪些特殊规定
1、《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我对于军婚的保护律法有以下两条规定,其一、《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军人同意,非军人方有重大过错除外。因此,婚姻法规定的军婚配偶无法单方面提出离婚。
其二,根据《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妻子。依照强奸罪规定定罪处罚。
婚姻法规定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在法律中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重婚,与他人同居,卖淫嫖娼等严重违反一夫一妻行为原则;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婚前隐瞒严重疾病或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违法犯罪判重刑或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以上几条。在法律中未作明确规定,为特殊情况,所以,如若女方要单方面提出离婚诉求则还需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
总得来说,婚姻法中关于军婚的保护律法,依旧偏向于军人一方,给予军人特殊保护。而新增军人一方有着重大过错这一规定在军人婚姻实施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和公平原则。
军人是一项特殊的工作,不要因为盲目崇拜而忽略了军人的实际情况,在决定与军人结婚之前,务必慎重考虑军人的特殊情况,再结合自己的情况,正确的评估自己能否接受军人这一特殊职业。婚姻法中关于军婚的保护律法,离婚需征求军人方同意,在此基础之上,一旦婚后后悔也无法挽回。同时,也不要因为这一项律法对军婚产生恐惧。应该凭着自己的本心,决定是否要和军人结婚。
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如果涉嫌破坏军婚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如果取得受害人谅解书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3、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4、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准。
国家法律对保护军婚特殊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对于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采取同对其他人有区别的专门的保护措施。
由于现役军人的特殊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和肩负的特殊的工作任务,对其婚姻家庭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完全必要。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特殊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妨碍婚姻、家庭罪”一章中,专门规定了破坏军婚罪,并且在量刑幅度上比相近的罪较重。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构成重婚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问题,作了同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特别规定,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婚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第二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第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
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第十三条军队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负有管理本单位军人婚姻的责任。对军人结婚、离婚有审查、调解和出具证明等权利和义务。对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以及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教育批评,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军人的婚姻纠纷,军队各级法律服务部门和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服务,积极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对破坏军婚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军队有关部门应协助地方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觉得一个女生如果不是特别耐得住孤独寂寞,最好不要选择军婚,这是对对方也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结婚了也只是多一对不幸福的人;既然选择了军婚,就一定要坚守住自己的内心,好好经营你们的婚姻。
对于军婚的保护,是我国所独有的,中国共产党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在革命初期就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出现了对于红军战士婚姻的特别保护规定,《湘赣苏区婚姻条例》就对与红军离婚提出了高于普通人的要求。
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讯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讯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
后来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直至改革开放后,对于保护军婚的法律规定一直在变化,但是中心思想从未改变。
一直到2010年现行《婚姻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后半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可以说,至此,关于保护军婚的法令才真正被撕开一个“大口子”。
军婚受法律保护是有传统、有依据的。我认为,军婚被法律保护,这是必须的,毋庸置疑。
但对于准军嫂们而言,希望你们在步入军婚殿堂前,充分认识到这些法律条文,要因为爱这个人而更爱这身军装,而不是因为喜欢军装而跟军人结婚,嫁给军人本身就是一种无私的付出和高尚的奉献。
军婚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
(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
(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
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
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
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