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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发布时间:2023-01-17 20:37:29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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