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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发布时间:2023-04-19 23:00:08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一、一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认定需负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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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如有以下情形,无需负任何责任: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三、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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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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