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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1-17 21:54:46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

1、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2、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包括:

1、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时候,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不过,针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自诉案件,不能适用调解。

2、在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诉。

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本法第172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使用调解。

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有哪些?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有什么

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基层法院管辖;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四)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因此,若自诉案件符合上诉简易程序条件,且不存在不得使用的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

(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解决轻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诉讼效率。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应发给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二)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行和解是当事双方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对于当事人达成自行和解协议或者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确属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应当允许。对于自诉人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原因,不是出于自愿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凡自行撤回自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自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被告人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地诉讼活动。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它是相对于自诉而言的,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它不是对自诉的答辩。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在反诉成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双方地位平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各方当事人罪责自岁,不能相互抵消刑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作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本身是属于公诉性质的案件“转为”自诉案件来处理的,因而大都性质严重、情节复杂,案件范围广泛,审理难度较大另外两类自诉案件大得多。因此,项再不对反诉作一定限制,更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案件往往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项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其第一审审判程序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可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程序是怎样的

自诉案件审理程序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答: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

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别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则是要依法解决民事权益冲突,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二)没有原告和被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他们没有对方当事人。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必须是由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提起,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

(三)实行一审终审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而依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审判组织特别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才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非讼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后1个月内审结,而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七)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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