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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分后仍然上路

发布时间:2023-04-19 23:00:24

2008年8月26日,张某开着挂靠在虹宝公司名下,并由虹宝公司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商业险的重型自卸货车在昆山市开发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撞的非机动车骑车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警认定,张某的驾驶证记分已达14分,车辆严重超载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张某对道路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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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理赔的请求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虹宝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里已明确了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高长久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对这起二审案件进行了近2个小时的庭审并在休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虹宝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证记分已经达到14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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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改判对虹宝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此外,保险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向受害者家属一方补偿人民币5万元,法院对此予以准许。(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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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阐释■

司法裁判应当考虑个案对公众行为的引导。公众往往把案例中的一些价值理念、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作为衡量自身言行的标准,继而形成一种对自身行为的正确评价和合理预期。要防范危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杜绝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加重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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