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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发布时间:2023-01-17 22:24:22

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1、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等。

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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