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草原享有的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之外,草原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条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