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情形有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可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案件,当事人应在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