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下交通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