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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发布时间:2023-04-19 23:08:05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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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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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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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没有裁定的权利,在双方调解未成的情况下,按规定应告知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对损害赔偿的争议,既可以共同请求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单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是否经过调解不是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置程序;经事故处理机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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