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年限不能超过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对应的最长年限,即10年、20年、30年。延续理由是指:在采矿许可证上的有效期到期后,矿区范围内有资源量未开采完毕的,可依法申请采矿权延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十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十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十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