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会留下案底。但是如果交通事故不属于犯罪行为,没有构成刑事犯罪,只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处罚的,不会给肇事罪留下案底。案底指的就是犯罪记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出现事故只要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就不会留案底的。
【法律分析】
“案底”就是进入个人档案,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当事人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罪的,是会有案底的,犯罪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只有在个别地方有一些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可以对未成年犯罪的行为人积极悔改的可以在档案中清除犯罪记录,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汽车发生事故车辆严重损伤,全责方先用交强险的保额来赔偿维修费用,当维修费用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第三者保险的保额来赔偿,如果维修费用超出所购买的保额后,需由全责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不会留下案底,刑事案件才留下案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交通肇事逃逸一般不会留案底。
【法律分析】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会留案底,但轻微的交通肇事逃逸,一般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般不会有案底。如果肇事逃逸达到了刑法处罚的标准,并被定罪量刑,那么就会留下案底。具体解释如下:
1、公民的案底一般是由于其受到过法律制裁所留下的,任何案底都会进入个人的档案,而进入个人档案之后,案底可能会影响以后的工作,甚至会影响孩子的择校。
2、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将公民所犯的罪行记录在其个人档案中,记录到档案中的案底,一般不会被消灭,或者是抹去,除非有其他特殊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的,如果骑士后表现良好,有认真悔过的态度,那么可能会酌情将奇案底进行封存,请封存后的案底,不代表已经消灭,仅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被其他人所看见,也是对未成年人犯的一种酌情处理。
3、一般交通肇事逃逸,根据其情节的轻重,以及最后造成的结果,和当事人的态度,综合评价对肇事者定罪量刑。一般交通肇事产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人员都是处于主观故意,而这种情况,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会对肇事者处以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